2017新疆塔城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1259人)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10号)、《关于塔城地区2017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244号)等有关规定,塔城地区2017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1259名工作人员。
一、报考条件和招聘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资格及工作能力;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7.招聘岗位中汉语水平的要求:
岗位“其它条件”中注明有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要求的,母语为非汉语报考人员,MHK等级水平须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但对内地普通高校的新疆少数民族2017年应届毕业生的MHK等级水平不作要求。
8.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82年8月16日至1999年8月16日期间出生),其他有关年限、年龄的计算方法可依此类推。
(二)招聘对象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新疆普通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服务期限为1年的须服务满8个月及以上,服务期限为2年的须服务满16个月及以上)。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含选调生)的配偶。
5.新疆户籍人员、援疆干部、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6.具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及专业,持有经国家,省(区、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取得的军队院校毕业证书);
7.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涉及时限的均含试用期,并截止至2017年8月16日):
(1)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
(2)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已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单位不同意与应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关系)的;
(4)参加“5%人才储备编制”、“特岗教师”、“赴援疆省市培养学员”等招聘考试,已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未满的;
(5)自治区大学生基层培养锻炼“天池计划”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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