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甘肃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指定监护
【考点十六】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以外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 (争抢或推诿),由特定机关指定的监护。指定监护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通知到达被 指定人时,指定成立。
1.指定监护的机关
第一: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 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二: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3.临时监护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 态 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 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4.指定监护的效力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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